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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有风险吗?

作者: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18 08:23:16

很多客户在注册商标之前,咨询最多的就是河南商标注册,会不会有风险,构成商标侵权,损害企业形象呢?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这个问题。

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商标也作为企业区分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因素,而企业品牌又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企业发展必须进行商标注册。

而在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没有注册就没有保护,在没有注册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就相当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去人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的财产也会随时都有被侵犯的危险。

(一)商标即使在注册后也极易构成商标侵权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标准,也就是说,商标侵权并没有严格意义上按照时间的顺序,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商标在实际意义上构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而若A、B商标近似且构成混淆,A商标注册早于B商标,但B商标在之后的经营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A商标也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B商标的商标权。

(二)周边商标的注册易使部分消费者构成混淆,损害企业形象信誉

部分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为节省成本,往往只注册一个商标,而没有注册商标周边与之近似但严格意义上还达不到混淆标准的商标,这就造成一种风险:即一旦周边商标被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注册,则会损害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而为消除这种不利影响,企业的经济付出往往十分巨大。

(三)忽略商标的国际保护

企业只注重商标的国内保护而忽略了商标的国外保护,甚至很多企业即使产品已远销国外,在外国仍然没有注册商标。固然,这其中有成本、地域、人才等等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企业的国外商标的忽视,导致企业每年因此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大多数损失已经远远超越在国外注册商标所需的成本。因为目前的微小的代价而放弃长远的利益甚至现有的巨大的利益,这绝不是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本质的行为。

提及大型综合超市“欧尚(Auchan)”,很多人并不陌生。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欧尚”二字,法国欧尚控股(下称欧尚控股)与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财源事务所)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历时6年多,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财源事务所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9611054号“欧尚”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财源事务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记成立,系一家商标代理机构,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   

2011年6月17日,财源事务所向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诉争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欧尚控股的前身欧尚集团于2012年8月20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财源事务所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欧尚”享有的在先商标权。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欧尚集团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欧尚集团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11月1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5年1月30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财源事务所系为商标代理机构,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了其商标代理服务范围,违反了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   

鉴于已经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商评委遂不再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其他规定进行评述。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财源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该项规定对诉争商标并无约束力。   

同时,财源事务所称诉争商标系其依法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与欧尚控股在先注册的“欧尚”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无关联,而且诉争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获得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广泛认可。 

综上,财源事务所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针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限制。  

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显然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所指商标代理服务范畴,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财源事务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财源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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