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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又如何认定呢?

作者:河南福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9 08:40:05

郑州商标注册除了有商标侵权、商标驳回、商标近似,还有商标共存。那么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又如何认定呢?小编综合整理了下资料给大家参考。商标共存定义: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也给出了相应的定义: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从这一定义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是以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商场消费群体作为标准。

“商标共存”可通俗地解释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没有冲突、不相互妨碍商业活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共存。构成商标共存的要素分析:

1、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的首要条件。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尽量使各自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以便与他人商标相区分。但在大环境时代下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等的制约,难免会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以,就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2、商标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商标共存情形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归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时,则不属于商标共存。商标权本质上是垄断权,商标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4、商标共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商标侵权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四要素: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在通过对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的概念以及二者的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二者的界线虽然并不十分明显,且二者之间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二者关键的区分就在于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是指经营者对任意商标的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虽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源于不同经营者,但却可能误认为这些经营者之间存在隶属、赞助、联营、许可或其他经济上的关系。

混淆可能性的判别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3、显著性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圆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

近年来成长起一批优秀的现代物流与供应链服务企业,这些企业依托对新技术的快速运用、管理和服务模式的持续创新,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典范和引领全国物流业发展的标杆。目前已成为全国供应链管理企业集聚最多的城市。今天我们看一下如何办理供应链公司。 

1.什么是供应链公司? 供应链公司是通过对商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的公司。 

2.供应链公司和物流公司有所不同。 物流公司侧重于货物配送和交通运输,重点在于运和送两个环节,所涉及的基本为单一物流业务;供应链公司则兼具金融、贸易、物流等功能。主要集中在整合、管理和执行三方面,可概括为商流、物流、资金流三方面。供应链公司所提供的是一套更完整的服务和配套方案。 

3.前海注册供应链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供应链公司符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第一条现代物流业内容,为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的供应链公司,主要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可以享受前海1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以报代备的方式直接享受,主营业务收入为服务型收入的,应具备相应金额的有效服务合同及发票以备后期查验。 

4. 注册供应链公司的要求 ①确定股东和人员:人员信息为股东、法人和监事信息,以及任职如总经理、执行董事,股东的话会关系到是线上办理还是线下办理,流程有所不同,主要看有没有非的企业,有的话就得预约到线下窗口交材料,要验营业执照原件; ②没有外地企业股东的,走全流程网上办理,需办理数字证书(CA证书或银行U盾),银行U盾需为本地银行签发,用于电子签名使用; ③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根据实际经营规模合理填写。 ④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是最关键的,注册公司没有真实地址是审核不通过的,随便填写地址系统填报不通过,没有房屋编码不行,临时地址也不行,可以是挂靠的地址,众创空间,红本凭证的挂靠地址,都可以办理。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需要缴纳的规费: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3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官费为1000元。在2013年10月1日调整为每件800元。至2015年10月15日调整为每件600元。至2017年4月1日调整为每件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申请之前,一定要先做好商标查询,以免被驳回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商标申请查询是关键,可交由我司免费帮您查询,给您专业的建议再去申请。

注册商标运用答应,是指商标权人将自个的注册商标答应别人运用的行动。 商标运用答应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一般运用答应。即答应人授权被答应人在必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产品上运用其注册商标;与此一起,答应人还能够答应第三人运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运用答应。即答应人授权被答应人在必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产品上独家运用其注册商标的一起,承当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一样的产品上不再答应第三人运用该注册商标的责任。

(3)独占运用答应。即答应人授权被答应人在必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产品上独家运用其注册商标的一起,承当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一样的产品上不允许包含注册人自个在内的任何人运用该注册商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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